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山禾選任辯護人賴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山禾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山禾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同法第158條第1項之行公務員職權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30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本件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為供述,與證人即告訴人 林榮檉 證述內容部分不符,且有其餘共犯未到案,證人林榮檉亦經本院傳喚於105年10月18日審理期日到庭作證,是本案羈押之原因尚在,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