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鍾培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盈哲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宋盈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