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王 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杵澤吳宜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杵澤即吳宜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386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 南簡 字第 1048 號裁定(105.09.0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