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18號原告 柯俊宏 被告 陳氏翠
陳氏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1項前段、第
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涉犯毀損、妨害名譽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如附件所示之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惟被告陳氏姮所涉犯毀損案件,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陳氏姮迄今未因前揭毀損案件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紙在卷可憑。又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等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20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