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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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112號聲請人 陸文文
陸信華 陳 昱兆 陳品孜 陸嘉宜 陸嘉宏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陸文龍 聲請人 陸柏豪
陸柏睿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陸文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系統,並提出戶籍謄本(已歿者亦應提出)。
二、陸文文係授權 許文雄 代理,許文雄應於聲請狀簽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三、陸信華係授權 江玫君 代理,江玫君應於聲請狀簽章。
四、 陳昱兆 、陳品孜係授權 陸文玲 辦理,陸文玲應於聲請狀簽章。
五、陸嘉宜、陸嘉宏係滿7歲之未成年人,應提出:㈠經母親 楊志佩 同意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文件係於大陸地
區作成,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㈡明確記載 陸家宜 、陸嘉宏願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不得僅記載
「處理有關 陸章銓 的遺產處分事宜」。如文件係於大陸地區,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六、陸柏豪、陸柏睿係滿7歲之未成年人,應提出:㈠經母親胡巧同意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文件係於大陸地區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如係於外國,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㈡明確記載陸柏豪、陸柏睿願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不得僅記載
「處理有關陸章銓的遺產處分事宜」。如文件係於大陸地區,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七、楊志佩、 胡巧如 係分別委託陸文龍、 陸文琪 代理於本件聲請狀、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簽章,應提出授權文件(如文件係於大陸地區,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如係於外國,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