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45號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徵裁判費13,672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