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674號
原告 陳志銘
被告 柯宗宏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
複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同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社區之住
戶。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晚間19時許,在中和四季紐約
社區大廳櫃台,因不滿原告擺攤收受委託書,當眾辱罵原告
『真的讓人家討厭耶!骯髒人(台語)』等語,被告辱罵原
告之行為,已足使原告當場難堪,並使不特定人對原告名譽
、人格為貶損之評價,足生損害於原告,故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5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起訴時請求20,00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於110年5月20日擴張,原告於110年5月20日追加之
「被告於原告起訴後被告在管理委員會開會期間,發送不實
聲明,給社區21名管理委員及其他旁聽住戶10餘人,不實指
摘原告騷擾其家人,並否認辱罵原告繼續向多數人散佈不實
言論污衊原告,破壞原告之【名譽】」之行為,110年12月
17日追加之「110年3月因被告擔任13屆管理委員及投票之事
情,請求賠償5萬元部分,因被告不同意原告之追加,故不
在本件審理範圍)一節,業據提出四季紐約109年9月20日第
13屆區權會議紀錄乙份、甲○○承認要打人之LINE截圖乙份
、乙○○LINE證詞乙份、 曾元助 LINE證詞乙份、108年8月13
日錄影譯文乙份、108年8月13日錄影光碟乙份、110年4月18
日被告在管委會議中發放之不實聲明等件為證,被告到庭固
不爭執於上開時、地因不滿原告擺攤收受委託書而與原告有
言語爭執惟否認有以「骯髒人(台語)」辱罵原告,並辯稱
:伊為退伍軍人,平時使用語言為「國語」,且一般而言,
辱罵他人常係脫口而出,故辱罵時所使用言語亦係平時慣用
語,原告謂伊當日以台語對其辱罵「骯髒人(台語)」,與
伊慣用語言不符,且從原告所提錄影光碟,亦無法聽出有原
告所說辱罵言詞。退萬步言,縱使伊確實對原告說出「骯髒
人(台語)」,亦係因原告諸多不當行為累積導致,例如原
證七即伊之聲明第七點,關於被告之配偶遭到持反對意見之
人騷擾,縱使因此口出辱罵言詞,令聽者不悅,然雙方就攸
關社區住戶公益之事所為一切行為,本應受公評,而屬言論
自由範疇,不應動輒以侵權行為責任相加。另原告稱其與他
人一起擺攤收受委託書,僅係被動接受委託,並未騷擾住戶
云云,顯然與原告所提上開錄影光碟不符云云置辯,是本件
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有原告所述以「骯髒人(台語)」
言語相加?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適
當?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
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健康、名譽之影響
是否重大,及被害者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47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
告主張被告有於前揭時、地『真的讓人家討厭耶!骯髒人(
台語)』等語辱罵原告之行為乙節,業經本院勘驗原告提
出之社區大廳監視器光碟屬實,其內容為:被告從櫃臺另一
側走過來沿路一直質問原告,前後講了四次「關你什麼事」
,講完第二次真讓人討厭後有轉身離開原告所在之位置聽到
接著一句「骯髒人」,聽起來感覺是被告之聲音(參見本院
110年12月14日及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於上
開時、地在原告身旁之乙○○結證之:「在現場我只認識原
被告,被告就過來跟我們理論這件事,被告就突然罵原告『
垃圾人』(按應為「骯髒人」)、(問:是面對面的罵嗎?)
是、(問:面對原告罵?罵完轉身就走?)對,走到樓梯那
邊還大聲的繼續罵,後來被告就自己走開了,往樓梯要往地
下室去。(問:當時原告跟你有何反應?)我們很傻眼,沒
講什麼。(問:被告是對著誰罵?)他是找原告,因為是針
對原告在理論,當時是我在服務,原告在我旁邊坐著,被告
喊『干我們什麼事』,原告就站起來說沒有,只是在協助住
戶,被告跑過來找我們理論,說這不干你們的事,被告就直
接罵原告垃圾人(按應為「骯髒人」)」等語相符(參見本
院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雖辯稱:「真讓人
討厭」與「骯髒人」之間音量不同等語,惟因被告講完第二
次真讓人討厭後有轉身離開原告所在之位置後始發出「骯髒
人(台語)」之聲音,此時距離監視器較遠,故音量較小,
亦為常情,被告雖另辯稱:伊為退伍軍人,平時使用語言為
「國語」云云,惟被告於社區開會時有常常會講台語,被告
講台語應該算不錯一節,亦經證人乙○○結證在卷(參見上
揭筆錄),被告上開辯解均為卸責之詞,無足採信,足認被
告確於上揭時、地以台語對原告發出「骯髒人」之話語,衡
情該「骯髒人」話語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對原告之名譽已構成侵害,則被告係故意以不法行為致生損
害於原告,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至其數額,爰審酌原告之學歷為法學碩士,現任職法務
、月入約5萬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及車輛1部,108年度所得
38萬餘元,被告之學歷為大專畢業,現職營造廠員工、月入
約5萬元、名下無財產,108年度所得48萬餘元等情,業經兩造自承在卷(參見本院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被告所具之民事陳報狀),復有兩造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再參酌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元,核屬過高,應減為10,000元,始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上開10,000元及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
求,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
00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
規定,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及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
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