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