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27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汪昀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