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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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947號

原告 廖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崇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能營業損失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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