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3號
法定代理人 林晏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