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陶曼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