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賴明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與被上訴人 廖英算
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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