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路○○○巷○○○號三樓一)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路○○○巷○○○號三樓一)於生前以嘉義市○○○路○○○巷○○○號三樓一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聲請人借貸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尚欠六十六萬八千八百六十六元之本息未償,茲因被繼承人丙○○○已死亡,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復無人擔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債權人係屬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書、本院備查之拋棄繼承函等為證。核聲請人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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