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無履行,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不動產登記謄本。│├───────────────────────────┤│㈢有擔保權之債權(即債權人清冊上所載台灣土地銀行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㈣預納郵費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