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 秦何桂蘭 聲請人 洪何桂花 聲請人 何福志 聲請人 盧銀河 聲請人 盧秀蓉 聲請人 盧睦璿 聲請人 盧滄浤 聲請人 盧甘霖 聲請人 陳賴珍玉 聲請人 黃賴水盆 聲請人 蔡賴水 錦聲請人 賴水月 聲請人 賴淵彬 聲請人 賴建龍 聲請人 賴籃 此相對人 匡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寄送存證信函,因其住居所遷移,以致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掛號回執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2年12月3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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