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樹仁具保人李嘉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段樹仁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李嘉卿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庭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而具保人李嘉卿經本院通知,屆期亦未能偕同被告到場,亦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簡芳潔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