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再字第72號再審原告 賴聰明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再審被告 賴光照
黃智偉 黃彩紋 賴秀鑾 賴橙彥 賴秀珍 劉甄容 賴美麗 賴承益 (即 賴三晉 ) 賴俊仲 董羿圻 董嘉文 董信雄 莫雅婷 莫哲欣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 再審被告 洪柏鈺 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再字第20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5年度台再字第7號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6年度台再字第20號判決(下稱20號確定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再以同一事由對於20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金吾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