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7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告 林國成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吳英世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 李慶華 , 嗣變更 為吳英世。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