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843號
原 告 冠軍寶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淑庭
訴訟代理人 王榮元
被 告 李嘉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鄭淑庭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冠軍寶座管理委員會於提起本件給付管理費事件
訴訟後,業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改選新任主任委員鄭淑庭
,為兩造於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時陳明。惟兩造迄
未聲明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鄭淑庭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另原告雖提
出107年12月27日選任王榮元為新任主委之住戶會議紀錄,
並稱前開選任鄭淑庭為主任委員之會議因公告期間不足而無
效,聲明由王榮元承受訴訟等語,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
程序或決議方法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僅
得於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如未訴請撤銷,即難隨
意動搖該決議。本院於108年1月9日以雄院和民速107年
度雄小字第1843號函文詢問原告區分所有權人有無於3個月
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然原告僅聲明應由王榮元承受訴訟
,未就本院詢問事項回應,該決議既未經訴請撤銷,鄭淑庭
仍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在有召集權人未被解任之前,其後由無召集權人召集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屬無效,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