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債權人 林梅月 代理人 彭玉鈴 上列債權人林梅月因與債務人 彭麗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梅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記載請求去除彭麗霞之權利行使,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三、卷附民事委任狀中所載委任人林梅月之簽名顯與聲請狀之簽名不符,請補正。
四、請提出債務人彭麗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