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友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補正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債權讓與經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友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