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家長乙○○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7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繼父(家長)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先前於偵查中即曾經檢察官諭令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惟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訊後仍未到庭應訊,嗣經派警拘提始到案,顯見其確有逃亡之虞,且此一羈押之原因,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被告家長之身分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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