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