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0號
原 告 陳忠村
被 告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訴訟代理人 李依玲
林君穎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被 告 董寬東
被 告 李安
法定代理人 李水意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