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0號
原   告  陳忠村
被   告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訴訟代理人  李依玲
       林君穎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被   告  董寬東
被   告  李安
法定代理人  李水意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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