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晏如被告陳裕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5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938號被告陳裕承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段00
號5樓之8居高雄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裕承於民國110年2月2日22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2段與西大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適有 姜鈺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西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時,因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姜鈺薇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暈等傷害。
二、案經姜鈺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陳裕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於上述時地與告訴人姜鈺薇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㈡證人即告訴人姜鈺薇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㈢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34張佐證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行車方向、現場狀況、違反交通規則、車輛碰撞情形等事實。㈤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0年10月4日竹監鑑字第1100232513號函及所附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證明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檢察官劉晏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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