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王豐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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