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王豐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