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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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詠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