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涂夏福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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