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逃匿,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刑保字第九一○○二七0六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以及法務部在監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蔡世祺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