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二五號
自訴人庚○○
丁○○男六共同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被告丙○○
己○○乙○○男三辛○○甲○○戊○○右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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