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六四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房屋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拾壹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