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二0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抽頭金新台幣柒仟柒佰元、賭具麻將牌壹付、監視器壹臺、帳冊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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