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0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