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
原 告 張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宗榮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85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