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
原   告  張清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宗榮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85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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