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17號
原   告  高月啾
被   告  尹秀英
       李坤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3,200元之訴訟費用,該項
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
院卷第7頁),而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2紙、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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