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47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複代理 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