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41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豐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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