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他字第13號聲請人 黃麗娟 相對人 黃簡雪
黃駟弘 (原名 黃森明黃森亮麗容 黃麗娜 黃壽全 黃月紅 黃沛麒 黃陳富 黃清松 黃淑芳 黃調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相對人黃簡雪、黃駟弘、黃森亮、 黃麗容 、黃麗娜應分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壽全、黃月紅、黃沛麒應分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陳富、黃清松、黃調禮、黃淑芳應分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所明定。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載有明文。而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以107年度家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聲請人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024元,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元,故兩造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計算式詳如附表),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共有人│應繼分比例│││││├──┼────────────┼──────────┤│1│黃簡雪│1/60│├──┼────────────┼──────────┤│2│黃駟弘(原名黃森明)│1/60│├──┼────────────┼──────────┤│3│黃森亮│1/60│├──┼────────────┼──────────┤│4│黃麗娟│1/60│├──┼────────────┼──────────┤│5│黃麗容│1/60│├──┼────────────┼──────────┤│6│黃麗娜│1/60│├──┼────────────┼──────────┤│7│黃壽全│2/15│├──┼────────────┼──────────┤│8│黃月紅│2/15│├──┼────────────┼──────────┤│9│黃沛麒│2/15│├──┼────────────┼──────────┤│10│黃陳富│1/8│├──┼────────────┼──────────┤│11│黃清松│1/8│├──┼────────────┼──────────┤│12│黃調禮│1/8│├──┼────────────┼──────────┤│13│ 黃淑芬 │1/8│├──┴────────────┴──────────┤│(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1,450元【││計算式:(1,840,000+621,450)÷60=41,024】││,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元。││(二)兩造應各自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計算式:││1.聲請人黃麗娟、相對人黃簡雪、黃駟弘、黃森亮、黃││麗容、黃麗娜:││1,000元×1/6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相對人黃壽全、黃月紅、黃沛麒:││1,000元×2/15=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相對人黃陳富、黃清松、黃調禮、黃淑芬:││1,000元×1/8=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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