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柯舒芸 被告 劉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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