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瀚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瀚毅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謝瀚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6、17、附表二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2、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一編號15),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110年2月19日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2份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一、二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一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9年8月、附表二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又其前已受各該確定判決有如下之應執行刑:①附表一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②附表一編號16和17、附表二編號2和3前各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3、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2月,以該等罪總刑期加以核算,各應認附表一,不得超過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二不得超過有期徒刑1年4月,以此方式計算此次定刑之內部界線,但仍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定應執行刑(附表一為有期徒刑4年、附表二為有期徒刑9月);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3至8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2、9至15之罪均為藥事法轉讓禁藥罪、附表一編號16、17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2、3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審酌受刑人不僅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又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助長毒品之流通,戕害自身及國人之身體健康,情節非輕,為附表一、二各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就附表一、二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0日107年2月2日107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4日107年3月8日107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日107年4月18日108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109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9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12號。附表編號1至14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2號。編號161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1日108年9月28日至108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判決日期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109年度訴字第37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7號。編號16、17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1日108年10月14日109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港簡字第192號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判決日期109年9月18日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港簡字第192號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109年度訴字第143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3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4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256號。附表編號2、3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