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債權人 張文雄 上列債權人張文雄因與債務人 陳淑麗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文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聲請「連帶」,倘欲聲請,請補正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淑麗、 陳彙閔 等借款新臺幣85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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