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王重信 義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虹妮王虹琪王啟昌王虹黎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費用,逾期未繳納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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