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32號原告 江慧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楊澄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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