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嘉軒具保人楊懿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柯嘉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懿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柯嘉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楊懿慈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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