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告 林朝樑
林銘傳 林侒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複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 王火松
王火盛 王裕閎 沈咏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
林重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林銘傳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銘傳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關於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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