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92號聲請人 黃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黃德明│台北市第五信用│104年8月4日│30萬元│0000000││││合作社中正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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