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52號聲請人 劉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勞開漢│滙豐(台灣)商│104年7月17日│78,000元│0000000││││業銀行建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