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吳佳靜 被告 蔡宗蒼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潘曉玫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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