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9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帆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94
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帆儀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林帆儀前㈠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罪,再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9號裁定均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同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㈣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上開各罪,再經同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530號裁定,就㈠、㈡之罪及㈢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又15日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就㈣之罪及㈢所處之有期徒刑5月又15日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98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0年5月12日晚間6時許,前往址設桃園縣○○鄉○○路○段2之5號「佳瑪百貨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下簡稱佳瑪百貨)」,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得手後,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藏置購物袋內,而僅將另購買之低價物品交由櫃檯結帳,如附表所示之物則未經結帳即行攜出。嗣經佳瑪百貨店長 黃健益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帆儀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健益於警詢之指訴。
㈢佳瑪百貨遺失清單1紙、監視器翻攝照片6幀。
三、核被告林帆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㈠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罪,再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
9號裁定均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同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㈣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同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530號裁定,就㈠、㈡之罪及㈢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又15日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就㈣之罪及㈢所處之有期徒刑5月又15日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98年
7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恣意竊盜,危害社會治安非輕,且其已有上開所述多次竊盜之論罪科刑紀錄,竟仍再犯本案相同之竊盜罪,足見其並未因先前犯行有所警惕而仍心存僥倖,併兼衡其本案所竊取物品價值之高低、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格│││││(新臺幣)│├──┼────────────────┼──┼─────┤│1│歐樂B多動向活力按摩牙刷│11│1,089元│├──┼────────────────┼──┼─────┤│2│歐樂B深層律動牙刷│6│894元│├──┼────────────────┼──┼─────┤│3│歐樂B多動向抗菌牙刷│5│495元│├──┼────────────────┼──┼─────┤│4│舒酸錠美白牙膏│11│1,925元│├──┼────────────────┼──┼─────┤│5│舒酸錠全效護理牙膏│18│2,862元│├──┼────────────────┼──┼─────┤│6│舒酸錠強化琺瑯護理牙膏│16│3,024元│├──┼────────────────┼──┼─────┤│7│舒酸錠強化琺瑯美白牙膏│16│3,024元│├──┼────────────────┼──┼─────┤│8│日本KENT三合一功能型牙刷│4│476元│├──┼────────────────┼──┼─────┤│9│日本KENT極細軟毛牙刷│4│716元│├──┼────────────────┼──┼─────┤│10│日本JACKS牙刷-三角超級細毛│6│594元│├──┼────────────────┼──┼─────┤│11│日本JACKS牙刷-極細毛3列│1│89元│├──┼────────────────┼──┼─────┤│12│日本JACKS牙刷-三效植毛│4│396元│├──┼────────────────┼──┼─────┤│13│ 高露潔 抗敏專家牙膏│21│4,179元│├──┼────────────────┼──┼─────┤│14│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美白配方│13│2,587元│├──┼────────────────┼──┼─────┤│15│歐樂B多動向牙刷│6│594元│├──┼────────────────┼──┼─────┤│16│舒酸錠牙膏(牙齦護理)│28│4,452元│├──┼────────────────┼──┼─────┤│17│施巴潔膚皂│2│340元│├──┼────────────────┼──┼─────┤│18│施巴潤膚乳液│2│718元│├──┼────────────────┼──┼─────┤│19│施巴溫和洗髮乳│2│958元│├──┼────────────────┼──┼─────┤│20│施巴嬌顏水合凝露│2│1,198元│├──┼────────────────┼──┼─────┤│21│施巴油性洗髮乳│2│938元│├──┼────────────────┼──┼─────┤│22│施巴潤膚乳液│2│1,118元│├──┼────────────────┼──┼─────┤│23│施巴5.5痘淨潔面慕絲│2│838元│├──┼────────────────┼──┼─────┤│24│施巴5.5痘淨潔面皂│1│239元│├──┼────────────────┼──┼─────┤│25│施巴衛生護潔露│2│738元│├──┼────────────────┼──┼─────┤│26│施巴抗乾敏保濕乳液│5│3,495元│├──┼────────────────┼──┼─────┤│27│禮袋│1│49元│├──┼────────────────┼──┼─────┤│28│購物袋│1│120元│├──┼────────────────┼──┼─────┤│合計│││38,145元│└──┴────────────────┴──┴─────┘